3月5日,在全国“两会”上首次亮相的“十二五”规划透露一个重要信息:国家将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对不同收入群体将采取租、售不同的住房政策。
在一个文明和谐的国度,不论贫穷贵贱都应“住有所居”。然而,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这样的条文。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进行规范的法律,其性质和宗旨大都是促进行业的发展,却忽略了对中低收入者的保护,也不能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导致许多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在许多国家,都早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住宅的建设、消费、分配等环节进行规范。如,美国国会于1949年通过了《全国可承受住宅法》,此后又通过了《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等相关法律,让绝大多数居民买得起安全舒适的住房。日本于1951年颁布了《公营住宅法》,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建住宅,全部低价出租给低收入者。在当前我国房价高高在上、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势下,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显然是一件值得关注和期待的好事。
那么,住房保障立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是宏观的泛泛而论,还是落实到具体的规定当中,却值得思量。在我看来,法国的住房保障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2007年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法国的经验至少给我们二重启示:
启示一:要学习法国以诉讼手段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实现。法国政府赋予住房权可抗辩性,就意味着无房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住房权,这种极强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能确保百姓人人有房住。据法新社报道,原先在法国只有受教育权和保护健康权是可抗辩的,可见法国政府对住房问题之重视。与此相反,居住权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我国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居住权,更不要说可抗辩居住权,很多人想在城市拥有一套住房仍是奢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增强住房保障立法的可操作性,是住房保障立法首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启示二:政府应当切实承担起基本住房保障的职责。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范畴。法国政府敢于表态“无房住上法院告我”,这种勇气和敢于承担的魄力,应该让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感到羞愧。面对迅速高涨、远超百姓承受能力的房价,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然而,房价在一片调控声中“逆势而上”,这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切实担起百姓住房的责任、消极执行中央政策有关。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在满足群众基本住房保障权利上的责任,是住房保障立法要考虑的另一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