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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受赠人再次转让房屋时如何计税?(龙港房产网www.7z8z.com)

更新时间:2011-04-09 15:45:02 - 来源:龙港房产网 点击数:2519 >> 我要发表评论

  环渤海新闻网专稿  编者按:4月份是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为宣传普及税法,唐山市地税局与本报联合开辟“百姓问税”专栏,专门刊登百姓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帮您答疑解惑。唐山市地税局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2。

  市民咨询:房产受赠人再次转让房屋时,应如何计税?

  地税部门答复: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多子女继承房屋,取得房屋产权的子女再次转让房屋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按以下公式确定:财产原值=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该子女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相关税费;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发生继承行为前该房屋购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以及相关税费之和×该子女继承比例。

  王立维 雪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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