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能成为自己智障母亲的监护人,近两年来陈香(化名)多次与自己的舅舅对簿公堂。起初法院依照陈香母亲自己的“意愿”,判定舅舅更适合当监护人。后来检察机关抗诉,揭露了陈香母亲被胁迫的事实,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判,陈香也如愿以偿地成为监护人。11月1日,陈香和家人一起来到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给检察官送上“公正为民”的牌匾,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陈香的母亲杨女士因年幼时脑部受到意外伤害,智商相对较低。2008年11月,杨女士与丈夫离婚,在苍南县城灵溪镇分得房产一间及现金14万元。2009年6月,陈香大学毕业后,与母亲杨女士共同居住在县城的房屋中。同年7月,杨女士的胞弟杨某将她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40万元,打算将这笔钱用于投资房产,后因杨女士极力反对,只好还了贷款。
如何才能控制姐姐杨女士的财产呢,杨某苦思冥想,终于有了主意——申请做监护人。2010年1月2日,杨某向苍南县凤阳畲族乡龟墩村村委会申请指定其为杨女士的监护人,获得批准。同年2月2日,依杨某申请,苍南县法院以杨女士长期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为由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一来,杨某可以合法保管杨女士的财产了。
陈香越想就越不对劲。2010年3月,陈香起诉到苍南县法院要求变更监护人。法院受理案件后,征询了杨女士本人的意愿,当时杨女士表示要由杨某保管自己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香的监护顺序优于杨某,但鉴于被监护人本人表示要由杨某保管财产,综合有利于照顾被监护人生活、保管被监护人财产等因素,认为指定杨某为监护人更有利于维护被监护人杨女士的合法权益。而且,陈香并未举证证明杨某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依法也不存在变更监护关系的情形。于是,法院在同年4月23日裁定驳回了陈香的起诉。
为什么母亲要让弟弟做自己的监护人呢?后来陈香了解到,原来法院工作人员征询杨女士意愿前,她曾受到杨某等人言语威胁,称如果不听话就要将她送到精神病院关起来。而这是事后杨女士告诉陈香的。此外,陈香认为给自己母亲指定监护人的村委会与母亲无居住生活、工作关系,不能给母亲指定监护人;另外舅舅杨某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擅自领取挪用杨女士20万元的存款”,存在侵害杨女士财产的情况,于是向苍南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苍南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女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她的真实意思很难认定,况且申诉人有新证据证明——杨女士有受胁迫的情况。原审法院忽视法律明文规定的先后监护顺序,以陈香并未举证证明杨某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由,驳回起诉系颠倒了举证责任,杨某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陈香作为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就应当确定顺序在先的陈香为监护人。另外,苍南检察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而非“裁定”的形式作出裁判,存在程序不合法,并于2010年7月提请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经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今年9月,温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并作出判决,撤销了苍南县法院的上述民事裁定和村委会的监护人指定,并指定陈香为杨女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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