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拟定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与有关文件的衔接,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等中央有关单位和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民政部、司法部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12月17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审议后认为,草案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符合发展变化的基层实际,反映代表呼声。2012年以来,已有超过1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29件相关议案。这些议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业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频繁,较难制定和实施长远规划,也不便与基层政府工作对接。适当延长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有利于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农民日报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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